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首页 > 最新动态 > 设计行业最新动态 > 开心网“真假”之辩或成伪命题
  

  □ 何 君

  沸沸扬扬的“真假开心网”官司持续了8个多月,期间双方你来我往,莫衷一是。据消息人士透露,至少在虎年春节前,这场官司难有定论。按照商业社会的常理,在涉及有关“真假”之辨中,受害最大的都是消费者,因为“假冒”通常与“伪劣”联系在一起,会令消费者受害受损。但是,对于“开心网”的数千万用户而言,似乎全然没有理会这场商家之间的斗法,或依然保持对熟悉网站的热情,或干脆两站“通吃”,这场所谓谁真谁假的官司,无论对于用户还是双方自身,似乎已经没有了实质的意义。

  类似并不会必然造成混淆。市场的基本规则就是竞争规则,最成功的竞争就是找到可以替代的商品或者服务。两个开心网实际上就是一种竞争,这对消费者是有好处的。市场竞争必然导致商业模仿,只要这种模仿不违反法律法规,都是允许的。

  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第五条所定义的假冒,其核心一点就是造成混淆和误认。如果不会导致混淆和误认,就不存在谁利用谁商誉的问题,属于正当的竞争。对于所谓的商品名称造成混淆误认的问题,到目前为止,被告kaixin.com注册的用户有 3000多万,说明其有自己的商业信誉,如果没有这个商誉,用户一上去就会发现它是假的,自然就会去找那个“真”的网站,就不会有如此庞大的用户群。

  应该说,只要不是钓鱼网站,对于正规的网站而言,给用户造成混淆的可能性比一般的商品或服务要小得多。搜索到kaixin001.com和kaixin.com两个“开心网”,从首页上看就泾渭分明。此外,与购买商品不同,网站的服务不是一次性的,而是建立在长期登录使用的基础上,网民喜欢一家网站的体验,才会反复享受网站提供的产品。如果确实是原打算去一个网站,一次登陆发现是另一家网站,顶多是以后就不登录了,对消费者和服务提供者都没有任何影响,构不成混淆误认。更重要的是,对于社交网站而言,造成混淆误认的可能性更小。因为只有你的朋友都在这个网站你登录才有意义和乐趣,否则,登陆进去也没有多大意义。

  先商标并不排斥域名。对于所谓的商标权归属问题,从网站的开办时间上看,原告kaixin.com是2008年3月,被告kaixin.com是2008年 10月,但是原告是2008年12月才取得“开心”的文字商标,换言之,商标归属于原告的时间是晚于这两个网站成立时间的,尤其是晚于被告。原告的商标取得时,被告已经运行了两个月的时间。原告在2008年10月其商标还没有取得的情况下,主张被告不正当竞争,其依据应当是不存在的。此外,对于原告所谓的域名问题,本案被告的域名注册本来就在原告之前,在先注册的域名已经拥有了合法权利,原告以注册在后的域名权主张在注册在先的域名停止使用,这种主张应该是不会被认可的。

  事实上,在先商标并不必然排斥域名。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驰名商标的司法解释,对涉及域名的争议有了明确的规定。即使域名和驰名商标发生了冲突,也不是简单地把域名想当然地排除掉。一般情况下,合法注册的域名都是允许使用的,除非域名下的内容是一些违法的。关于域名的不正当竞争,主要是考虑在域名注册的时候,是否存在恶意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问题。

  你开心不意味着我不能开心。谁是举起“开心网”大旗的“正规军”?其讨论的关键点在于,原告从2008年3月创立名称到10月之间,是否达到所说的“知名”程度,并足以使被告去模仿,去搭便车。对此的取证和辩别恐怕是莫衷一是。此外,kaixin001.com用“开心”来指示其服务,并不必然排斥他人用这个名称指示商品或服务。“开心”一词不是原告独创的,是普通词汇,把它用作服务名称不是不可以,但是显著性不是很足。原告把“开心”首先用在了这类网上,一开始可以认为这是特有的,但是后来包括被告在内的很多家网站都用开心网,应该说特有性已经被泛化了或者说被淡化了,再认为构成是专有名称或特有名称恐怕就有问题了。在国际上,如果出现这种撞车情况,最后的解决方式就是让不同的经营者各自做出一些区别,但不能由此来否认经营者的商誉。

  实际上,知识产权审判并不是单纯的法理问题,而是要考虑社会的现实,使得案件的处理有利于促进产业发展。从这个角度讲,即便是某一方此前存在刻意模仿的行为,但是如果此后两者已经基本形成了区别,尽管在某些方面还有存在误认混淆的可能,那么要做的也应该是责成双方加大相互间的区别,在以后的经营中减少混淆的可能,而不是简单地让一方停止使用。就目前来看,最好的办法就是双方相互避让,在宣传和推广的时候,强调自己是哪个开心网。

  事实上,无论消费者还是原告被告双方,真假之争已无实质意义从某种角度上而言已经近乎一个“伪命题”。官司拖到现在尚无定论,却也在一定程度上显示,在迅速到来的互联网时代以及各种新经济模式下,法律尚未明确甚至是空白地带越来越多。在这种条件下,与其死等一个“说法”,不如多找几种更好的“活法”。





时间:2010-03-26 22:21:06来源:{dede:field.source/} 作者: 点击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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